(2017)川0521执5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涛与张财明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涛,张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秦涛,男,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张明财,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1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