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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强民、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民,杨建设,张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杨建设,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伟民,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强民与被执行人杨建设、张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鲁052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建设、张伟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民借款6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杨建设、张伟民共同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利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