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训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周训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周训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训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训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训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训火(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8的存款人民币196057.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明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