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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显福与郑洪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福,郑洪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536号原告李显福,男,1968年12月1日生,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晓菊,女,1965年7月24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郑洪伟,男,1967年11月27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福与被告郑洪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李德坤人民陪审员  赫斓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