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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雪景与徐发科、冯莱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景,徐发科,冯莱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郑雪景,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徐发科,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高山乡。被执行人冯莱凡,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高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雪景与被执行人徐发科、冯莱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现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徐发科、冯莱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