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雪景与徐发科、冯莱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景,徐发科,冯莱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郑雪景,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徐发科,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高山乡。被执行人冯莱凡,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高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雪景与被执行人徐发科、冯莱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现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徐发科、冯莱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