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立志与冯保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志,冯保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199号原告冯立志,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冯保伸,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志与被告冯保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立志撤回对被告冯保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立志负担。审 判 长 梁平良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