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成与苏海栓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苏海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罗成,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苏海栓,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罗成申请执行苏海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人员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苏海栓到杭锦旗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被执行人一直已种种理由规避执行,我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后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海栓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海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中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申请作价、拍卖且该房产没有交工无法进行作价。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苏海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可我院的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