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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效兰与单桌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效兰,单桌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703号原告:丁效兰,居民。原告暨丁效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华,居民。被告:单桌稳,居民。原告韩立华、丁效兰与被告单桌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韩立华、丁效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立华、丁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华、丁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立华、丁效兰负担。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