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红与遆临英、刘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红,遆临英,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红,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代理人:贾宇红,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遆临英,女,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汾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刚,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号。再审申请人陈红因与被申请人遆临英、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基于下述事由申请再审。(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包括:1.2014年元月22日借款协议中除双方认可的借款金额之外的虚假内容均由被申请人遆临英擅自填写。申请人陈红与被申请人遆临英是朋友关系,都搞投资公司,相互之间有资金拆借往来。双方商定根据2014年1月22日之前申请人陈红向被申请人遆临英的借还款情况合计形成一份新的包括全部利息在内的100万借据,借款协议是被申请人遆临英使用其固定文本,申请人陈红认为双方是不错的朋友,最终还款100万商定明确,所以申请人陈红在借款协议上”壹佰万元整”处按压手印,在签名处签字并按压手印,协议其它内容均无约定均为空白。该借款协议只有一份,由被申请人遆临英留存。被申请人遆临英背信弃义利用其持有申请人陈红己签字且唯一协议的条件,之后擅自填写了除借款金额之外的所有内容!对此,二审判决书查明部分也予以认定(第3页)”《借款协议》中的手写部分均由遆临英书写。”被申请人遆临英擅自填写内容非当事人双方商定也非申请人陈红知情和自愿,违背申请人陈红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损害其财产权益,所以该借款协议除100万金额之外其它内容法院应当认定无效!2.被申请人遆临英趁申请人陈红托朋友杨芳向她去取陆续还款20万元收条时将条据蓄意写为利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纠正(证据附后)。(二)判决不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也不符合一般情理。作为运作投资公司的遆临英,其目的在于吃利息要盈利有收入。按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从2014年元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日还款利息为45万元,将所余5万元计入本金来说,遆临英根本没有必要起诉,道理很简单,因为申请人陈红所还利息已经超出其应付利息,相当于在预付利息,这种黄金客户遆临英作为投资人有什么理由不高兴不满意?为什么她要劳心费财提起诉讼?这个问题值得一、二审法院仔细推敲思考!再说,申请人陈红于2015年9月(即原告起诉后)还在给遆临英还钱,陆续还款从未间断,从常理说,如果双方当时协议内容中约定有利息,遆临英巴不得申请人陈红继续还款,提起诉讼破裂二人良好关系,造成不再还款现实,这不是被申请人遆临英所希望和追求结果吧?所以,申请人陈红与被申请人遆临英之间根本不存在协议约定利息!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被申请人遆临英早有不良企图,从遆临英擅自将唯一协议自行填写相关内容后,她利用杨芳不知内情代申请人陈红还款机会,故意将收条内容书写分期利息,然后以各种借口拒绝杨芳要求改正收条,最终以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和企图就是借法律名义达到明日张胆要求申请人陈红额外更多支付其钱款!(三)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申请人陈红在一审中向法庭申请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借款协议中的利息约定部分以及违约责任部分的填写时间及由谁填写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收到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后并未组织鉴定也未作出任何不予鉴定的决定或通知,而是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晋1002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中,申请人陈红再次重申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部分系被申请人遆临英擅自填写,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陈红说明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组织鉴定和作出决定,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属于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依法改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法院程序错误的情况下却维持原判!(四)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人陈红与被申请人遆临英2014年1月22日的借款100万元由来系2014年双方对2012年借款96.8万元,双方商议约定借款包括本息在内共欠款100万元,即欠款100万元是已经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本息!这也是申请人陈红为什么当时在协议100万元借款金额上按压手印的原因!一审、二审法院对借款协议除金额外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个实质性问题只字不提,没有认定协议部分无效,而是适用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复利生息是否有效进行认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五)新证据证明了申请人陈红给被申请人遆临英在判决认定之外另有13万元的还款事实。2015年8月申请人陈红让杨芳代其向遆临英还款9万元(两次打款分别是4万元和5万元),杨芳对此予以证明。2014年11月申请人陈红让儿子刘博恒给被申请人遆临英还款4万元,当时被申请人遆临英让刘博恒把款打在其丈夫XX卡内,同时提供其丈夫XX卡号,按照被申请人遆临英安排,刘博恒由双方共同朋友李平的女儿杨康雪经手还款4万元。(六)错误判决书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一二审法院将协议无效部分以有效认定,反复计算利息,法院对被申请人遆临英擅自填写协议内容的伪造行为给予支持,以法律名义保护了被申请人遆临英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而不惜损害申请人陈红的财产权益!(七)申请人陈红与刘刚在2013年9月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申请人陈红在2014年与被申请人遆临英之间的借款纠纷与刘刚无关。本案一、二审法院将刘刚列为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陈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分清是非,还事实于真相,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针对申请人陈红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原判认定的事实问题。本案的核心证据是申请人陈红与被申请人遆临英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共2页10条,对借款数额、借款期限、贷款利息、贷款利息的支付方式等均作了约定,申请人陈红在协议两页上均签字捺手印,故该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现陈红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陈述和”推理”否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其意见本院难以采信。另外,该协议载明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应视为陈红执有一份该协议。但却未能向法庭提交。同时,本院在审查时还查明,本案二审中,审判人员征求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均称无异议。综上,一、二审判决关于采信双方所签借款协议的论述理据充足,并无不当。2、关于程序问题。申请人称一、二审中未对《借款协议》关于利息约定部分及违约责任部分填写时间进行鉴定属于程序错误。是否进行鉴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来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所提鉴定申请,一、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鉴定之必要,故不予委托鉴定,并无不妥,故本案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3、关于原判适用法律问题。申请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4、关于申请人述称另外13万元还款问题。因其所举证据缺乏关联性、充分性,不足以证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陈红的再审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德荣审判员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