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与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130号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肖胡家村。法定代表人:于长海,董事长。被告: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建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XX民,经理。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已与被告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河县德民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0元,由原告淄博天润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