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猛、刘桂荣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猛,刘桂荣,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97号原告:徐猛,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桂荣,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留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代表人杨树华,职务村委会主任。原告徐猛、刘桂荣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猛、刘桂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猛、刘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74.95元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伟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