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再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成与胡彬安、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成,胡彬安,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再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成。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彬安(曾用名胡斌安)。委托代理人:刘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佑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春香,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胡成因与被申请人胡彬安、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湘01民申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胡成的委托代理人王丹、被申请人胡彬安的委托代理人刘高,被申请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春香、刘佑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未实际送达胡成,剥夺了胡成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将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送达给曹某某,但曹某某并未提交胡成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故送达程序不合法。原审法院虽然通过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原审判决,但胡成直到2016年7月才知道。二、胡成已偿还借款本息至少410万元,因未参与诉讼提交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胡彬安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请求判决一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胡彬安承担。胡彬安答辩称:一、关于程序方面,原审法院的程序是合法的。胡成自身放弃答辩权利,其所谓从不知道是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在执行中多次联系胡成,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故其所谓程序违法是不成立的。二、胡成已经将其大部分财产,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转移到何莉的名下,这也是导致长达八年未能执行的原因,故申请将何莉追加为当事人。三、实体方面,胡成所谓已经偿还至少410万元不属实。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该案系胡成与胡彬安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与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胡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雅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