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秀梅与祝志洪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梅,祝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侯秀梅。被执行人:祝志洪。申请人侯秀梅与被执行人祝志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秀梅与被执行人祝志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2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