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任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永寿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负责人汪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男,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缴纳了119258元案件款,申请人并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修仓审 判 员 赵治国人民审判员 任步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