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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方树君、刘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树君,刘文彦,张如凤,刘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204号申请人:方树君,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文彦,男,194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如凤,女,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津良,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树君诉被申请人刘文彦、张如凤、刘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彦、张如凤、刘津良银行帐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文彦、张如凤、刘津良银行帐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方树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