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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海仁、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仁,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仁,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毅,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仁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442元,执行费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天意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33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2民初2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