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与魏少荪、魏贝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魏少荪,魏贝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000号之一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州市永宁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培根,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少荪,男,1927年8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魏贝贝,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武进医院)诉魏少荪、魏贝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