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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与魏少荪、魏贝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魏少荪,魏贝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000号之一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住所地常州市永宁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培根,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少荪,男,1927年8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被告:魏贝贝,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武进医院)诉魏少荪、魏贝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