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仰德、候鹿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仰德,候鹿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孙仰德,男,1975年2月8日,汉族,北海市海城区,吴桂石,法律工作者,北海市海城区驿马镇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候鹿鸣,男,1985-5-18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候家毅,男,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本院在执行(2016)桂0502执1377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喜 成审判员 黄 振 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