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林延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延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延涛,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新乡市。因犯抢劫罪,2014年12月12日被河南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从开封市监狱押回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延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豫07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延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林延涛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天宇广告公司内,将自己“大话西游”游戏账号中的“金箍棒”装备以5000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宋某2,后于当天20时许,在“大话西游”游戏内采用申诉的方式,谎称卖给被害人宋某2的“金箍棒”装备被盗,通过客服将该装备收回至自己账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证人宋某1的证言;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被告人林延涛的供述;书证到案经过、协查信息反馈说明书、户籍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新乡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林延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林延涛退赔被害人宋某2经济损失5000元。上诉人林延涛上诉称:案发后其已将“金箍棒”装备退还给被害人宋某2,原判量刑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5000元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林延涛上诉称案发后其已将“金箍棒”装备退还给被害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证实林延涛案发后并未将“金箍棒”装备返还,林延涛也未将5000元退还。在案书证协查信息反馈说明书证实案发后该“金箍棒”装备已被网易游戏公司冻结限制交易,故林延涛上称其已将该装备退还给被害人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林延涛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林延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蔡永广审判员 付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