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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罗吉祥、曲俊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吉祥,曲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特7号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嘉宇,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罗吉祥,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曲俊霞(被申请人罗吉祥配偶),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罗吉祥、曲俊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