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罗吉祥、曲俊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吉祥,曲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特7号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嘉宇,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罗吉祥,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曲俊霞(被申请人罗吉祥配偶),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罗吉祥、曲俊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