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上海松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羽。被执行人郭桂英,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王千寺镇王千寺村***号。被执行人张胜起,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桂英、张胜起追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3809元,缴纳执行费107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653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