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雪凯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665号原告:杨雪凯,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0823031G。负责人:周争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2794353M。负责人:张建京,公司经理。原告杨雪凯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雪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凯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杨雪凯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