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宁诉彭浩等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彭浩,彭忠成,骆中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089号原告:杨宁,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洪雅县。被告:彭浩,男,199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彭忠成,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骆中蓉,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与被告彭浩、彭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宁的撤诉申请,是���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杨宁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