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194号原告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北社区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1061256R。法定代表人钟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百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5800967F。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根据你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大面支行账号:22×××29户名: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83×××93户名:四川三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自愿用其价值为165万的财产作担保。(担保财产线索:1、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车辆号型为XXXXXXXXXX。2、担保人:钟利平、朱勇夫妇共有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新都区新都镇马超东路,建筑面积为127.8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3.6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