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67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宋哲,总经理。被告:高淑杰,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钰中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兴鸿代理审判员 吴 迪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