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徐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徐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651号原告李爱玲,女,汉族。被告徐永民,男,汉族。原告李爱玲与被告徐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立案。李爱玲诉称,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徐永民因需经济周转向其借款本金19万元,并且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之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16485.4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徐永民未应诉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徐永民户籍注册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咸阳市彬县,故原告申请将该案移送到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同 创审判员 刘晓国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珂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