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秦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85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秦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渤海石油公司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生产事业部钻修井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渤海石油公司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油田生产事业部钻修井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秦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海石油才有技术服务分公司油田生产中心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蒋某某、秦某与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秦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