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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228号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孟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家利,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洁,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408元,由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剩余3408元退还原告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葛吟秋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