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淑英与欧阳玉婷、欧阳东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英,欧阳玉婷,欧阳东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5051号原告:赵淑英,女,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玉婷,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东球,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舒然,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淑英与被告欧阳玉婷、欧阳东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妍、吴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欧阳玉婷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008332元(利息从2017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实际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利息计算详标准见《利息计算表》);二、被告欧阳东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6套作抵押担保的自有房产(抵押房产详见诉状附件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欧阳玉婷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欧阳玉婷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予以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欧阳东球为被告欧阳玉婷的丈夫,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欧阳东球应当对被告欧阳玉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标准,对超过部分,不应支持。2.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借款用途为经营资金周转,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借款已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欧阳玉婷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35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8.5‰,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向被告欧阳玉婷转款1350万元。2016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欧阳玉婷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半年,被告须于2016年10月26日前全部清还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5‰计算。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欧阳玉婷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50万元,不计息,期限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向被告欧阳玉婷转款150万元。2016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欧阳玉婷、被告欧阳东球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在2015年10月2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欧阳玉婷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被告欧阳玉婷将其所有的16个房产作为向原告抵押担保。被告欧阳玉婷承诺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原告500万元借款。被告欧阳东球自愿为被告欧阳玉婷于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2016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欧阳玉婷签订《协议书》约定,1500万元中的500万元已于2016年6月17日清偿,尚余借款本金1000万元,尚欠利息18.3748万元,被告欧阳玉婷须于2016年12月12日前结清,本金100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欧阳玉婷未能按期归还,则原告有权向被告欧阳玉婷计收由2016年12月1日起至归还本金日的所有利息。被告欧阳玉婷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安路7号鸿信轩一幢101铺、201、301、401;二幢101铺、201、301、401;三幢101铺、201、301、401;四幢101铺、201、301、401(不动产权证号6309353、6309354、6309355、6309352、6309357、6309360、6309356、6309349、6309351、6309358、6309334、6309335、6309359、6309350、6309336、6309361)为案涉15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的借款是否合法真实;二、被告对案涉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案涉的借款是否合法真实。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借据》及银行转款凭据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欧阳玉婷借出150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上占有优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对案涉债务应否承担责任。(一)关于欧阳东球的责任。1.关于本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现尚欠原告本金1000万元没有归还。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款凭据,本院就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予以确认。被告欧阳玉婷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2016年4月24日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5‰借款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调整,调整为月利率2%为宜。2016年12月7日的《协议书》中被告欧阳玉婷承诺在2017年3月31日前还清,否则原告有权向被告欧阳玉婷计收由2016年12月1日起至归还本金日的所有利息。因被告没有依约偿还本金,原告要求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收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本金中1350万元依约定要计算利息,150万元为不计算利息。被告欧阳玉婷已向原告归还借款500万元,双方虽无明确归还借款顺序,但2016年12月7日《协议书》中有关于偿还利息及欠款需计算利息的约定。本院结合双方此前约定及交易习惯,认定500万元还款中包含150万元不计算利息的借款。故利息本金按1000万元计算。综上,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本金1000万元,依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3.关于抵押权。被告欧阳玉婷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安路7号鸿信轩一幢101铺、201、301、401;二幢101铺、201、301、401;三幢101铺、201、301、401;四幢101铺、201、301、401(不动产权证号6309353、6309354、6309355、6309352、6309357、6309360、6309356、6309349、6309351、6309358、6309334、6309335、6309359、6309350、6309336、6309361)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故原告有权以被告用以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称抵押登记的债务并非本案债务。经庭审,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之间仅发生1500万元借款。即使抵押合同签订的日期与实际有所出入,但从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双方陈述足以认定抵押登记所指向的为案涉借款,原被告双方并无另行借款或为未发生借款提供抵押的事实。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欧阳玉婷的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欧阳东球与被告欧阳玉婷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欧阳东球与被告欧阳玉婷共同偿还本案债务,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认为案涉借款用于经营资金周转,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庭审调查,两被告有共同经营行为,被告欧阳玉婷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有购置大量房产并用于本案借款抵押,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欧阳东球也在2016年6月17日的《协议书》中承诺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欧阳东球理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东球、欧阳玉婷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淑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按本金1000万元,依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清还欠款之日止);二、在被告欧阳玉婷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赵淑英有权以被告欧阳玉婷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安路7号鸿信轩一幢101铺、201、301、401;二幢101铺、201、301、401;三幢101铺、201、301、401;四幢101铺、201、301、401(不动产权证号6309353、6309354、6309355、6309352、6309357、6309360、6309356、6309349、6309351、6309358、6309334、6309335、6309359、6309350、6309336、6309361)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赵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849.99元,由原告赵淑英负担7849.99元,由被告欧阳东球、欧阳玉婷负担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岑文豪人民陪审员 黄 琰人民陪审员 邓雪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