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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申请步祥生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步祥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特19号申请人: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贺巷村。法定代表人:吴世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华,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步祥生,住镇江市。申请人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思路鞋帽公司)与被申请人步祥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今思路鞋帽公司称,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劳人仲案字〔2017〕第207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步祥生手上也有一份。仲裁时,今思路鞋帽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第六条约定的甲乙双方地位正好颠倒,应属笔误,步祥生未提供劳动合同应属于隐瞒了证据;步祥生因个人原因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今思路鞋帽公司没有义务为步祥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步祥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丹劳人仲案字〔2017〕第207号仲裁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为步祥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双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共同补缴2009年7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本院认为,申请人今思路鞋帽公司提出丹劳人仲案字〔2017〕第207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今思路鞋帽公司称步祥生在仲裁时隐瞒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管一份,劳动者保管一份,劳动仲裁时,今思路鞋帽公司提供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存在步祥生隐瞒劳动合同证据的情况;今思路鞋帽公司称丹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但并未明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存在的错误之处。申请人今思路鞋帽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丹劳人仲案字〔2017〕第20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丹阳今思路鞋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建平审 判 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