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翟艳、付秀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艳,付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49号申请执行人:翟艳,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付秀敏,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翟艳与付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艳以被执行人付秀敏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