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胡根喜、姚苏果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根喜,姚苏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财保36号申请人:胡根喜,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姚苏果,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胡根喜与被申请人姚苏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苏果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苏果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书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艳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