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恢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福德与罗俊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福德,罗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福德,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罗俊平,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兰福德与罗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江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626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俊平的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