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鲍文成与史洪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文成,史洪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2223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鲍文成,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史洪岐,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鲍文成申请执行史洪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洪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鲍文成案款25,213.00元、执行费278.00元,被执行人史洪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史洪岐下落不明。通过网络和去房产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史洪岐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1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鲍文成,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史洪岐的准确地址和财产可供执行,签字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和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锦涛审判员敖宝泉审判员张天罡{文书日期}书记员李霄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