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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秀琴、林英等与吴凤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琴,林英,林志榕,吴凤飞,林碧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295号原告:张秀琴,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英,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志榕,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凤飞,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碧冬,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林启亮与被告吴凤飞、林碧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林启亮于2017年5月5日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张秀琴、林英、林志榕申请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2017年6月21日原告张秀琴、林英、林志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秀琴、林英、林志榕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琴、林英、林志榕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张秀琴、林英、林志榕负担。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