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德兴蒋其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其生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4325号被拘留人:蒋其生本院在执行陈德兴与蒋其生(2017)浙0783执4325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蒋其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