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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俊逸没收财产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66号之二被执行人王俊逸,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白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3)川刑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没收王俊逸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丹棱县公安局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查扣的王俊逸名下的川AUXX**轿车1辆、手机4部及人民币30000元,已上交丹棱县国资局。2017年6月,本院从被执行人王俊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农商行银行中扣划了8000元,现已上交国库。经查,被执行人王俊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没收王俊逸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刚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