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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季金兰、季海彬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兰,季海彬,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陈志向,季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78号原告季金兰,女,193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季海彬,男,194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区长。第三人陈志向,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第三人季春华,女,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金兰、季海彬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季金兰、季海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是一项自主性权利,当事人对此可以选择主张或者放弃。本案原告季金兰、季海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金兰、季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金兰、季海彬负担。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金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