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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首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首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337号原告: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琦琦,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首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告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5.81元,减半收取计4,667.90元,由原告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