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94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日。(2017)甘1225执94号白某某申请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生活来源,除已执行15000元,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自2017年8月份开始刘某某每月执行1500元,直至剩余案款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执行15000元后,目前再没有能力执行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白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5执94号白某某申请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闫 兴审判员 杨海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乔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