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289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彭某,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