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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金全与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邓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庆区蒋毛肚水产品经营部,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顺庆区蒋毛肚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经营者:蒋金全,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者:XX。被执行人:邓杰,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8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在执行蒋金全与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邓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邓杰及南充市嘉陵区传承晓宇火锅店的经营者XX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