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海春、姜绍彬与马立宏、李广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春,姜绍彬,马立宏,李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64号原告:姜海春,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姜绍彬,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马立宏,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广,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春、姜绍彬诉被告马立宏、李广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春、姜绍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春、姜绍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春、姜绍彬撤诉。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