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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海春、姜绍彬与马立宏、李广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春,姜绍彬,马立宏,李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64号原告:姜海春,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姜绍彬,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马立宏,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广,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春、姜绍彬诉被告马立宏、李广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春、姜绍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春、姜绍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春、姜绍彬撤诉。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