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阮洪萍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洪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洪萍,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219号。上诉人阮洪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阮洪萍上诉请求: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在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松劳人仲字[2016]第260号仲裁裁决书,上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做出的(2016)吉0702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告知上诉人对此案如何寻求司法救济途径,驳回上诉人起诉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依法保护。阮洪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为阮洪萍恢复工作;2.补发2014年5月起至恢复工作时止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险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阮洪萍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错误办理退休手续为由要求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阮洪萍的起诉。本院认为,阮洪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哈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