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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庄广顺,胡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1860791****。法定代表人:无。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叠山路229号,联系方式1860791****。被执行人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70708****。法定代表人庄广顺。被执行人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座502户,联系方式1370708****。被执行人庄广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胡艳冰,女,1977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联系方式。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2189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庄广顺、胡艳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庄广顺、胡艳冰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威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庄广顺、胡艳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魏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江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