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振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李振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459号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袁小辉,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跃,男。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李振跃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