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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学勤与付荣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勤,付荣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343号原告:张学勤,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黄顺文,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荣彬,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勤诉被告付荣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元,由原告张学勤负担。审判员  邓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容茂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