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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段桂珍与李洪清、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桂珍,李洪清,张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625号原告:段桂珍,女,1950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洪清,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翠英,女,1959年生,汉族,农民。原告段桂珍诉被告李洪清、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桂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清、张翠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37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陆续从原告借款337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二被告口头承诺的还款日期已过,至今未偿还借款,曾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被告李洪清、张翠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及质证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身份证,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户口本,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借条三张,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1月2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三张,言明分别于2013年从原告借款150000元、2014年从原告借款180000元和7000元。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二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3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清、张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段桂珍借款337000元。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被告李洪清、张翠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用电汇凭证,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银洪宝审判员 李遥& # xB;审判员 刘   振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