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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常晓鹏与毛亚辉、孟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鹏,毛亚辉,孟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044号原告常晓鹏,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攸明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亚辉,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孟真娟,女,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常晓鹏诉被告毛亚辉、孟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亚辉、孟真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晓鹏诉称,2014年10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二万元及利息;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毛亚辉、孟真娟缺席未答辩称。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毛亚辉向原告常晓鹏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常晓鹏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常晓鹏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毛亚辉,2014年10月1日。在借款期间内,经原告常晓鹏多次催要,被告毛亚辉未履行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毛亚辉与被告孟真娟于2010年3月4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毛亚辉与被告孟真娟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常晓鹏要求被告毛亚辉偿还借款的请求,有被告毛亚辉向原告常晓鹏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毛亚辉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在该借款发生时,被告毛亚辉与被告孟真娟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时,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该债务系被告毛亚辉与被告孟真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利息,原告常晓鹏诉称本案借款利息为2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亚辉、孟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常晓鹏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毛亚辉、孟真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