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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付琳与张喜月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琳,张喜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06号原告:付琳,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喜月,女,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付琳与被告张喜月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喜月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又无固定住址,本院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付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